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08021966********,壮族,小学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22日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R****8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与金田路交叉路段处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蒙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西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和辨认等笔录:查获地点方位图、现场查获视频截图、抽血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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