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9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5M****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区楼岗路根竹园水果批发市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蒙亮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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