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73********,水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荔波县**乡**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贵C****0号的小型轿车,由麻冲路往万江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鹿冲关路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8.8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蒙某某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2.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当事人血样
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耘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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