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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村**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渝AV****号小型轿车搭乘张某某等人从重庆市合川区滨江路往钱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省道208线26公里+300米高龙加油站路段时,车辆追尾前方游某某驾驶的牌号川AF0****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游某某遂拨打电话报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处警后发现蒙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后从蒙某某处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蒙某某已赔偿游某某损失36000元,并取得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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