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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蒙**,男,19**年**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花城*栋**层*号,住铜仁市金鳞****小区。案发前系铜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铜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铜仁市德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铜仁市对各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当年6月30日前清理结束。铜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为此成立了“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小组),负责清理全市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事宜,被告人蒙**时任铜仁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担任该清理小组副组长。因市交警支队民警存在违规入股铜仁市锦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宏驾校)的情况,市交警支队为了按期清退,要求清理小组对锦宏驾校全部资产(包含锦宏驾校、锦宏驾校在铜仁市开天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天驾考)50%的股份、锦宏驾校投资的铜仁市锦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南检测站))打包对外转让,蒙**将该信息告知周**等人。后因仅有穆**一人向市交警支队交纳购买保证金,清理小组决定与穆**面谈。蒙**将该情况告知周**、向**、裘*、冷**、王**等人,如需要购买锦宏驾校资产可找穆**合作,周**等人商定后请蒙**出面帮忙向穆**打“招呼”。蒙**便找到穆**,穆**考虑到蒙**分管、监管其经营的驾考行业且自己一人确无实力购买,故答应与周**等人合伙购买锦宏驾校相关资产。在蒙**的帮助下,周**等人与穆**达成共同完成购买锦宏驾校有关资产。

2015年6月底,穆**以人民币24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购买锦宏驾校所有资产,随后以1700万元的价格将锦宏驾校在开天驾考公司50%的股份和思南检测站50%的股份转让给周**禄等人。周**、向**、裘*、冷**、王**五人顺利购得开天驾考公司及思南检测站股份。为感谢蒙**的帮助,五人商定每人出资20万元共计100万元由周**出面送给蒙**作为感谢费,蒙**知悉后同意。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周**在铜仁市三江公园雍华小区蒙**的租房内,送给蒙**现金25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周**在思南县“搓一顿餐馆”内送给蒙**现金20万元。2016年初的一天,周**在铜仁市三江公园雍华小区蒙**的租房内,送给蒙**现金15万元。2016年底的一天,周**在蒙**办公室内送给蒙**现金3万元,并告知蒙**,以前欠其的37万元不用归还,用来抵扣周**等五人送给蒙**的感谢费,蒙**同意。蒙**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40万元交给其妻子使用,其余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使用。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人帮其退缴涉案赃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人员信息表、到案说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向**、裘*、冷**、王**、穆**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蒙**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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