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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51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凌晨1点30分许,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组民警李某甲带领辅警李某乙进行路面执勤,两人在惠州市惠城区鳄湖路**路段巡逻盘查车辆时,发现被告人蒙某某所驾驶的赣CH****大货车有超载驾驶的嫌疑,后驾驶警车将其拦停,但蒙某某拒不配合,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行至前方红绿灯路口时再次被李某甲、李某乙驾驶警车拦停,并多次警告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蒙某某紧锁车门拒不配合,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将大货车车窗敲碎,此时蒙某某手持铁锤下车追打民警,导致李某乙摔倒在地双手和左膝多处挫伤,后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蒙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出警说明材料;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视频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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