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在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上高巷屯其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场,安排人员在**部附近负责通风报信,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23000元。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及11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扑克牌;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某某乙、某某丙等13人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工具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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