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月期间,被告人蒙某甲利用晚上的时间在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新建的住宅设麻将台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3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处抓获了被告人蒙某甲及参赌的陈某某、周某某、闭某某等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0924元。被告人蒙某甲归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蒙某乙、蒙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源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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