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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抢劫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未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出生于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房乡**村**组,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与王某某、郭某(二人已作附条件不起诉)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广场寻找骂己方的人,三人走到广场旁的小树林里看见被害人杨某甲、祝某某、杨某乙、赵某某拿着钢管、刀子,便误以为四人就是要寻找的人。王某某询问后对方否认,其便上去用手脚对对方实施殴打,后蒙某某站在旁边将携带来准备打架用的一把长约40cm的刀拿在手上,并叫四人把手机拿出来,四人遂将手机拿给郭某,郭某查看手机后发现对方并不是骂自己的人,便将手机归还。之后蒙某某又让对方将手机交出来,四名被害人出于害怕又将各自的一部手机交出。之后王某某三人一同离开并去找到在公厕旁休息的同伴曹某某,由蒙某某提议后,四人到云巢商场将该四部手机以1000元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被抢的一部OPPO A8手机价值人民币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蒙某某的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祝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及同案王某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及持刀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利

                                  检察官助理 李云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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