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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挪用公款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汉族,专科毕业,都匀市**党政人大办临聘人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号附**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都匀市委办印发《中共都匀市市委办公室(2017-147)<关于做好2018年度党报党刊征订工作的通知>》,**镇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安排被告人蒙某某负责此项报刊征订工作。

2017年12月14日,**镇财政所开具金额为69845.6元的转账支票给蒙某某用于征订报刊,当天,蒙某某将该笔款项存入个人农商行账户(账号:621779*************)。后蒙某某到中国邮政集团黔南分公司办理报刊征订事宜,以需要到单位报账为由仅向邮政支付了其中的3242元,剩余66422.6元未进行支付,中国邮政黔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后向蒙某某开具了5张报刊征订发票,金额为69664.6元,12月20日,蒙某某将上述5张发票和多支的181元交到**镇财政所进行核销。

2018年 1月3日,蒙某某为隐瞒自己未支付报刊的事实,私自以都匀市**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出具《都匀市**镇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付款的函》,并加盖公章后交给中国邮政黔南州分公司。直至2018年5月案发,蒙某某已将报刊征订款66422.6元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自述用于网络赌博),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移送审查起诉函,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到案经过,蒙某某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信息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相关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黔南邮政分公司相关证据资料,**财政所相关证据资料,证人郑某某、汤某某证言,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利用都匀市**镇镇政府委托其征订报刊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66422.6元三个月不归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贵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56********、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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