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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21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8********,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利用本人的银行卡,多次帮助上家何某某(另案处理)转移敲诈勒索犯罪所得的资金,并从中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余元。现查证,被告人蒙某某利用本人银行卡帮助转移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共计8805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4日,被害人邹某在裸聊过程中被人录像,对方以不转账就把该视频发给手机通讯录里的人为由,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邹某共计341347元,其中40000元系被告人蒙某某利用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62***********1976帮助转移。

2、2020年8月19日,被害人胡某某在裸聊过程中被人录像,对方以不转账就把该视频发给手机通讯录里的人为由,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胡某某共计141106元,其中35554元系被告人蒙某某利用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62**********1976帮助转移。

3、2020年8月23日,被害人顾某某在裸聊过程中被人录像,对方以不转账就把该视频发给手机通讯录里的人为由,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顾某某共计50108元,其中12500元系被告人蒙某某利用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62**********1976帮助转移。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20年12月3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胡某某、顾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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