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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上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蒙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以及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一起在蒙某乙的家中喝酒聊天。席间,蒙某乙、蒙某甲与李某甲发生口角,李某甲、黄某丙就一起先行离开蒙某乙的家。之后,黄某乙与蒙某甲发生口角,也离开蒙某乙的家。后黄某乙在拉甫庄的庄口碰到李某甲与黄某丙,便叫他们二人与其一起返回蒙某乙家找蒙某甲论理。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在蒙某乙的家门口发生冲突,黄某乙先动手打了蒙某甲,蒙某甲便跑进蒙某乙家的院子里拿了一根木棍,后在蒙某乙家门前的空地处用木棍打了黄某乙的头部一棍,致黄某乙当场倒地。场的黄某丙见状,便用垃圾铲从后面打了蒙某甲的后背,蒙某甲随即手持木棍反击,打中黄某丙的左手后臂与左侧肋部。经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黄某丙所受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蒙某甲主动到上林县公安局西燕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蒙某甲家属已代为缴纳黄某乙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24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户籍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蒙某乙、黄某丁、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超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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