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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作孚路83号附12号“小海丁传统老烧烤”门店处,因怀疑同为“美团外卖”送货员的被害人秦某某使用外挂软件抢取外卖订单,与秦某某、李某甲发生争执、打斗。三人去至作孚路76号旁边巷道时,蒙某某因不满被秦某某、李某甲打骂,遂抓取巷道内电梯口旁“荣昌小李卤鹅”烧腊摊上的菜刀掉头追向李某甲,用菜刀多次砍击秦某某右肩部、右背上部、右上肢等身体部位,后在秦某某、李某甲的追赶下向营盘街方向逃走。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秦某某体表被砍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5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于同年12月12日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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