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村**组,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工作单位:青岛**有限公司。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路**汽修店旁,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冲突,后蒙某某持铁棍将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外伤致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在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故意伤害他们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于其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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