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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蒙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本区南村镇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悦庭6栋606房的房屋内进行装修施工期间,因支付装修尾款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蒙某某为泄愤,遂使用铁锤将屋内其负责装修的墙壁、衣柜、洗手盆等的多处物品打砸致损(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7514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蒙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其住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5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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