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52624197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街**队**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期间,被害人曾某甲、潘某某在平果县旧城镇绿园村采伐桉树并运出销售,运输必经平果县旧城镇发达村**屯路段。得知此事后,被告人蒙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起诉)、吕某某(另案起诉)、黄某甲(已判刑)以平果县旧城镇发达村**屯屯口的水泥路是其新建的为由,向被害人曾某甲、潘某某索要“过路费”。期间,陈某某和黄某甲采用埋放板钉,吕某某安排吴某某(已判刑)用农用车堵路等方法阻止运输木材车辆通行。为能将砍伐的林木顺利运出林区,曾某甲、潘某某被迫同意支付“过路费”。2013年7月2日,黄某甲安排黄 某乙(已判刑)、凌某某(已判刑)到平果县旧城镇发达村**屯的一座桥边收取了曾某甲4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凌某某、农时和、黄某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蒙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吕某某、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若民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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