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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422号

 

被告人蒙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永龙,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镇**村**小区64号(先后变更门牌号为354号、63号),法人代表为粟某某。2017年10月23日,粟某某与被告人蒙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该公司设备转让给蒙某某。此后,蒙某某增设了一些设备,于2018年4月3日开始在该址正式生产经营,进行五金电泳加工。在经营期间,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厂区外。2018年5月17日,环保部门到该址进行检查,并在车间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经检测,结论为PH值超标,悬浮物超标0.7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1.1倍,总磷超标36.0倍,总锌超标66.5倍,石油类超标4.76倍。被告人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测报告 ,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人口信息等书证,执法视频,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19年9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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