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某某涉嫌盗窃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00000039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农民,家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路**号**号。200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04日晚,被告人蒙某某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宾馆对面一停车位内,将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的5个价格共813元天能牌 ***电瓶窃取,卖给周某某,得款150元;

    2、2019年12月0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蒙某某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幸福路57号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门前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的四个价格共433元灰色超威牌***电瓶窃取,卖给周某某,得款120元;

    3、2019年12月07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北路2号红五环机械店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的5个价格共431元灰色超威牌***电瓶窃取,卖给周某某,得款150元;

    4、2019年12月08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在荔波县玉屏街道荔波县公共事业局公租房楼前,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的6个价格共553元灰色电瓶窃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等所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春飞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