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0000000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蒙某某外公张某某的责任林位于都匀市**镇**村**组***(小地名)。蒙某某获得张某某同意其砍伐该责任林的林木后,2019年4月中旬,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王某某一起砍伐张某某责任林的马尾松并搬至路边,后蒙某某雇车将砍伐的马尾松运到木材加工厂出售。经都匀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计算,蒙某某共砍伐马尾松42株,活立木蓄积为19.3202立方米。
另查明,蒙某某已进行补植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情况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调查报告、工程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责令补植补种通知书、补植补种说明及补植补种照片、证明、林权证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补植树苗,酌定从轻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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