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325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蒙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初,雇佣伐木工砍伐原观凤乡毛家桥村6组、11组请雨山下藤椒产业基地公路两侧林木145株,经鉴定,共计材积25.9054立方米,其中柏树24.4867立方米,杂树1.41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45株,材积25.905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2878****。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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