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527311965********,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队(户籍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7日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蒙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其承包的位于北流市**镇**队山岭的桉树进行砍伐。经北流市森林公安局聘请玉林市沣城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砍伐的林木进行技术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尾叶桉,被砍伐林木的株数为470株,被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6.56立方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谢立辉、李学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调查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辨认现场及辨认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有关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检察官助理:关梅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件卷宗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
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4.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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