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71********,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5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蒙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其种植于合山市**林场**林班**小班内的尾叶桉林木,合山市**林场护林员发现后报警遂案发。经调查鉴定:蒙某某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6.3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桉树原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山界林权证、到案经过、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关于合山市**林场直属分场尾叶桉采伐现场的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12****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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