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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52128196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居住扶绥县**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 2020年3月25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2日,被告人蒙某某在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民工到扶绥县**镇**林场**分场**林班**小班砍伐其向黄某某购买的巨尾桉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的林种为巨尾桉,林地面积共0.6202公顷,蓄积量为6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的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砍伐林木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指认笔录、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森林法之规定,在还没有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居住扶绥县**园**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917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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