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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滥伐林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蒙某某与韦某甲、韦某乙合伙出资向韦某丙购买其种植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的尾叶桉树,被告人蒙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柳州市柳江区**镇**村6林班214小班(800图斑)、6林班210小班(798图斑)的尾叶桉树砍伐并出售。2019年11月5日,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查,上述涉案地点均为林地。经调查,本次滥伐林木总蓄积量2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达2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检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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