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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71********,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伙同黎某某、韦某某、王某某、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到天峨县***林场某某分场**坡(地名)盗伐***林场杉木。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蒙某某三次共计盗伐林木蓄积量为16.02立方米,出材量为12.13立方米。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蒙某某到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21日,蒙某某、黎某某、韦某某三人的家属赔偿天峨县***林场损失4830元,天峨县***林场对蒙某某、黎某某、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场林木共计16.0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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