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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毛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蒙某某2020年1月至2月在独山县麻万镇石牛社区*****城毛某某经营的五金建材销售门市工作期间,在该门市仓库共实施三次盗窃,涉案金额共14355元。

一、2020年1月14日18时许,蒙某某趁仓库无人之际盗窃得两卷电焊线和一件电线,后分别拿到独山县百泉镇环东路废旧回收点和独山县百泉镇仿古街废旧回收点销赃,得款1600余元用于自己消费;

二、2020年1月19日18时许,蒙某某趁仓库无人之际盗窃得四件电线放到送货的三轮车上,次日拿到独山县百泉镇仿古街废旧回收点销赃,得款1620元用于自己消费;

三、2020年2月4日19时许,蒙某某趁仓库无人之际盗窃得一推车的电线,次日8时许拿部分电线到独山县百泉镇三桥村猫寨组废旧回收点销赃,得款790元用于自己消费,2020年2月6日9时许拿剩下的电线到独山县百泉镇小河废旧回收点销赃,得款470元用于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对涉案电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伍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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