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64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81**********,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蒙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公寓**房,盗得被害人薛某放置于房间内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5300元、银行卡12张、美容美发卡1张、身份证1张)一个后逃离。次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古镇***店将被告人蒙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薛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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