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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3011982040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巷**楼**。2007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3月17日至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转为普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6日16时,被害人张某某将自己的一辆白色奥迪A4L(车牌号陕A****Z)停放在在汉中市**区**街**路口**书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忘记锁车门后离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下班路过该地段时,发现受害人的车并未上锁,便拉开车后备箱,盗走放在里面的一个黑色白条纹男士公文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银行卡若干。

2.2020年3月10日早8时许,被害人侯某某将自己的白色丰田普拉多霸道汽车(车牌号陕F****1)停放在汉台区西关体育场以东附近的一条巷道内,当晚9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下班路过此地,发现该车未锁门,便拉开车门,从车附驾驶位置处盗窃一黑色手包(内装有现金10000余元,工程U盘两个,汽车钥匙三把。银行卡若干),并将搭在主副驾驶位上的两件外套盗走,其中一件外套内装有现金9000余元。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被盗手包等物品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叁拾叁元贰角柒分(13233.27元)。

3.2020年3月16日中午2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将其黑色雪佛兰科帕奇SUV(车牌号陕F****6)停在汉中市**区**西路**市场南大门。当晚2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区**路**市场南大门伺机作案,发现该车车门未锁,便将车内一个白色电动吸奶器和一个移动电源偷走放在自己摩托车上,蒙某某随即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电动吸奶器和移动电源已发还被害人胡某某,被告人蒙某某已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被盗钱财25000元全部退回,被害人张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57233.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蒙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从宽处理;已退赃退赔,取得一名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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