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蒙某某),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930,布依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独山县人,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36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某某与文某某曾经谈过恋爱,两人分手后文某某去外地务工。2019年10月3日19时,蒙某某来到独山县***镇***村***组,趁被害人文某甲家中无人之机便携带一把弹簧刀推门进到文某甲家中,窜到二楼文某甲妹妹文某某的卧室,在一个储物箱内看到一个档案袋内装有文道娜的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推荐表等文件后便将档案袋盗走,将弹簧刀留在文某某床上,随后向文某某的同学马某某发送微信扬言烧毁文道娜的档案和文某甲的房子,后在独山县***镇***村***组南侧公路旁将文某某的档案烧毁。蒙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簧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时凯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叁张,弹簧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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