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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4********,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傍晚,被告人蒙某某通过接线打火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富宁县**镇**公路边的一辆白色飞狐牌二轮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后驾驶该辆摩托车往富宁县归朝镇方向行驶,21时许行至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处时,被富宁县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盘问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蒙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17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本案由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7日报案至富宁县公安局,同日富宁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摩托车被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蒙某某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12年7月因吸毒被富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无违法罪犯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蒙某某骑涉案摩托车途经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处时,被富宁县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开展酒驾专项行动查缉的民警查获,经盘问,蒙某某向民警交代其驾驶的摩托车系其在富宁县城盗窃的。黄某某被盗车辆系一辆白色飞狐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E8TGGP31J231****,发动机号18C2****,2018年11月8日李某某(黄某某老公)以2600元人民币购买。经对蒙某某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2.视听资料,证实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骑一辆白色两轮摩托车经广昆高速高邦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询问,蒙某某称“摩托车是其在富宁一河边通过接线方式偷来的”,接着民警又从蒙某某身上查获一把小刀、一把起子、一把内六角、一个打火机等涉案工具的现场情况。3.物证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涉案摩托车为一辆白色飞狐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E8TGGP31J231****,发动机号18C2****以及涉案工具实物情况。4被害人陈述,实2020年1月7日晚发现其停放在富宁县**镇**路**路边的一辆白色飞狐牌两轮摩托车被盗,该摩托车系2018年11月8日系丈夫李某某在富宁县城购买的事实。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1月7日傍晚,蒙某某在富宁县新华镇北桥往文山老路方向几百米处路边,将一辆摩托车盗走,往归朝方向骑回家途中在高速公路高帮收费站路口被警察盘问,其向警察交待驾驶的摩托车系在富宁县城偷来的事实。6.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发还清单,证实黄某某摩托车被盗中心现场位于富宁县**镇**路**路边。2020年1月8日侦查机关向蒙某某扣押一辆涉案白色飞狐牌两轮摩托车及作案工具一把小刀、一把起子、一把内六角、一个打火机,2020年1月9日将涉案车辆发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蒙某某辨认出其盗窃的一辆白色飞狐牌两轮摩托车,辨认出作案工具一把小刀、一把起子、一把内六角、一个打火机,辨认出富宁县**寨**边上一路边是其盗窃摩托车的地点。被害人黄某某辨认出其被盗摩托车,辨认出富宁县**寨**边上一路边是其摩托车被盗地点。7.鉴定意见,证实蒙某某盗窃的涉案飞孤牌摩托车案发时价值175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实施盗窃后,驾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因形迹可疑被开展酒驾专项查缉的交通警察盘问,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秋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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