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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01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岭南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公司宿舍楼**号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人)的OPPO手机1台、被害人刘某某(未成年人)的VIVO手机1台和被害人郭某某的华为手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带公安人员去到东莞市塘厦镇**村**路**号缴回了上述三台被盗手机,后该三台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48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手机一台,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乐平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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