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乡**村**屯**号。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巷**号**楼**房一起居住的老乡黄某某的出租屋,趁黄某某在房间睡觉时,盗窃了黄某某放在出租屋大厅内一张桌子下层的一个挂包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同日,蒙某某将黄金项链拿到**广场对面的**黄金回收公司销赃,得益12216元,后蒙某某用赃款的2198元购买了一部VIVO S7手机,将赃款的6000多元存入银行卡,将赃款的3000多元用于生活消费。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一条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804.79元。
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蒙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身上起获现金人民币6852元、一台VIVO S7型号手机、一条黄金项链(已经断为四段)。现金人民币6852元、一台VIVO S7型号手机已发还翁某某,一条黄金项链(已经断为四段)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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