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途经本市海珠区素社直街洋洋便利店门口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夏某某停放于此的号牌为粤A****的大货车内放有黑色挎包一个,蒙某某趁无人看管之机,盗得黑色挎包后逃离现场。随后将挎包内的人民币3800元用于个人挥霍,其它的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丢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蒙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搜查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素蕙
检察官助理 范宇鑫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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