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村**号,在广州市露宿街头,居无定所。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陈家祠地铁*出口人行道上,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无具体品牌型号无法估价)。
2019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号(旧烟厂)路段人行道上,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2018年9月以人民币1200元购买)。
2019年6月9日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西门口地铁*出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查获,后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路*号前人行道上盗窃电动自行车时因事主发现被抓获,后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蒙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作案工具钳子、套筒和锥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附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区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害人邱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雷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能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宇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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