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5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198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蒙某某告诉韦某甲(已判刑)在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内有两头水牛可以偷盗,并带韦某甲到**屯看两头水牛所在牛栏的位置。踩点之后,韦某甲与黄某某(已判刑)于同年12月4日凌晨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到**屯盗走蒙某甲家和吴某某家的水牛。韦某甲将两头水牛出售得款12000元,后从中拿出1300元交给蒙某某。经鉴定,认定蒙某甲被盗水牛价值8379元,吴某某被盗水牛价值11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同案犯韦某甲、黄某某盗窃案的相关材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蒙某甲、吴某某的陈述笔录;
3. 证人证言:韦某甲的证言笔录;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笔录;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
6. 鉴定意见:南宁市武鸣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武价认公字(2020)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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