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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号房。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本院以不适宜羁押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71号长菁美容院正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雅迪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15元。

2. 2018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号门前,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能牌48V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绿能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27元。

3. 2019年1月13日12时22分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华强路西三里28号铺面门前,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五羊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74元。

4. 2019年1月22日8时37分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80号百姓家大药房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松吉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松吉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74元。

5. 2019年3月11日12时06分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胜街**号药店铺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小刀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小刀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050元。

6. 2019年3月13日11时31分许,被告人蒙某某去到南宁市人民西路67号水街美食长廊16号门前停车处,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红旗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红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动车登记信息、电动车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六起,盗窃数额达人民币93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冲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茅桥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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