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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乡**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桥**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经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在柳州市红桥四区39号楼一楼的电动车车库内盗窃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1的价值为1865元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2020年3月6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柳南区新风建材市场立邦涂料店内将其抓获归案。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乃青

检察官助理:龚  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7806****。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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