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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下午,被害人何某甲将一台华为9i手机拿到桂平市**镇**手机卖场,要求维修。在该店上班的被告人蒙某某告知其需发回厂家返修。被害人何某甲遂将手机交给蒙某某,并告知其手机的故障原因、开机密码等。在何某甲离开后,被告人蒙某某便打开该手机进行试机。其间,被告人蒙某某发现何某甲微信上有人民币5140元,于是心生贪念,便使用何某甲留下的开机密码作为微信支付密码,分三次成功将何某甲微信上的人民币5140元转账到自己微信账户上。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甲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桂平市**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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