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2001********,壮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环江县**乡**社区**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蒙某某利用借住在被害人陆某某家的便利,趁其熟睡时进入其卧室盗走蒙某某的一台苹果11手机,随后到之前联系好的手机店以3000元的价格抵押,并将所得款项偿还个人网贷。在之后蒙某某也未赎回手机,导致该手机被转卖他人不知去向。经鉴定,被盗的苹果11手机时价为人民币4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蒙某某有坦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建议对被告人蒙某某判处6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星
检察官助理:蒙福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关押在环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目录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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