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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4日释放;2014年4月15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4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3日释放;2018年12月12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途径荔浦市区荔浦市人民医院**店门口,见被害人李某甲停放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驾驶室内放置有一个钱包,遂打开车门将钱包盗走,内有红色oppo手机一台,现金811.10元,当日17时,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提取到一台红色oppo手机以及现金799.1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29元。

2020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来到广西荔浦市**镇**路**市场**店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店内之机拉开抽屉,盗走现金28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路过荔浦市**路**局,见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口处,见钥匙插在车上没有取走,顿生贪念,趁车上无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之后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镇**村屯废旧店的老板李某丙,当日20时许,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李某丙处提取被盗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2020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来到广西荔浦市**镇**市场“**清水鱼”摊位前,见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蓝色轻型货车停放旁边,货车副驾驶座上放有一台黑色oppo手机,趁车上无人打开车门将手机盗走。2020年6月29日,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79元。

2020年6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来到荔浦市**镇**公园旁**药店门口,见被害人覃某某坐在旁边休息,其背着的布挎包里露出了一台黑色华为手机,便伸手将手机及包内现金232元盗走。2020年7月4日,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该黑色(蓝色)手机价值人民币495元。

2020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打电话给赵某某(另案处理),称在荔浦市**镇**酒店前一辆白色电动车内放有现金叫其前来盗取,赵某某随后赶来**酒店,由蒙某某、莫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赵某某来到电动车旁蹲下身体,用手伸进电动车坐垫下的一个弹簧处,将电动车的坐垫打开,从坐垫下盗走现金8000元人民币,赵某某盗窃得手后伙同蒙某某、莫某某来至酒店后面的巷子内,分给蒙某某200元,分给莫某某100元,之后三人分散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来到荔浦市**镇**村**路口一个米酒厂,因口渴到里面要水喝,发现房间内的桌面上有一台紫色OPPO手机在充电,趁被害人邹某某的父亲睡觉之机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

2020年9月16日16时许,蒙某某在荔浦市区**公园旁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紫色OPPO手机一台。

综上,被告人蒙某某实施盗窃七次,盗窃物品价值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664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物证:提取OPPO手机三部、华为手机一部、电动三轮车一辆、现金799.1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3、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周某某、李某乙、覃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的陈述;4、案件关系人赵某某、莫某某(另案处理)的证词;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9、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北院特殊监区;

2.侦查卷一册共二百五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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