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养生会所内,采用菜刀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于店内抽屉内的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蒙某某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漕桥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蒙某某的银行卡流水、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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