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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镇柳平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叶磊,浙江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蒙某甲伙同蒙某乙(另案处理)开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乡**村**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殿内功德箱窃得一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后两人逃离现场,逃离后两人将5000元现金用于路上消费。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蒙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蒙某甲家属现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凭证、收条及谅解书、辩护人证件、律所函、授权委托书、另案处理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翁某某、郭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朱远望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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