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3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2********,水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地铁站D出口外,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8元,已发还被害人)偷走。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蒙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被盗自行车及作案工具锁具一个、六角扳手二把。同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蒙某某的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自行车、锁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芬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锁具一个、六角扳手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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