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蒙小水,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7281984********,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道**路**号**小区**栋**室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处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小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蒙小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蒙小水携带扳手和螺丝刀,窜至潮州市枫溪区**村如意大桥下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F****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4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小水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小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小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小水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小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蒙小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佩旋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蒙小水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2张、扳手1把、螺丝刀头4把、电动摩托车1辆、电动脚踏车1辆(暂扣于池湖派出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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