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凯里市**房**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 11 月 17 日 12 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凯里市公路局加油站旁的公路边,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外衣荷包内的一部华为华为NOVA 5IPRO 手机盗走。次日,民警将蒙某某抓获,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黄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2020年6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