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10,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贵州省都匀市归兰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蒙某某在都匀市**大桥附近将被害人罗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六个电瓶盗走;其得手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沙坝处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的电瓶时被车主罗某甲当场抓获。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某被盗的六个电瓶价值人民币1361元,罗某甲的电瓶价值人民币972元。
另查明,被盗电瓶已被追回并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提讯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租车材料、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销售清单、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赵 丁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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