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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蒙某甲,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水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到都匀市匀东镇王司路口(黔南大道何家庄)路段实施盗窃路灯的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运回其出租房,蒙某某于当日在其出租房被抓获时,该电缆线从其出租房查出,经过侦查实验得出该电缆线长度为153米。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153米电缆线价值107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图片、人员信息、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供述和辩解;5.匀价认字【2020】10号鉴定意见;6.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帅燃

检察官助理:汪艳清

2020724

附: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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