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7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0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盈祥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来宾市合山市**镇**村**号,暂住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某某系本市**镇**公司的绞线工人,上夜班,负责使用绞线机把铜丝结成一股绳,再用机器把铜绳压成铜芯线。该公司的生产原料铜丝线放在车间,工人进行生产时直接从车间取用,不需要其他岗位的工人对原料进行分配。2020年5月份,蒙某某利用晚班只有其一人当值,取用铜丝线不需经过他人分配的便利条件,六次将约重337公斤(价值约18412元)的铜丝线剪断并用PE膜包裹,下班时藏在皮带内带出厂外,而后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卖给一微信昵称为“收费站”的男子,共获得赃款12140元。2020年6月4日1时许,蒙某某在车间内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同厂员工当场抓获并报警,现场起获被盗的铜线五卷(价值23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物证现场缴获的被盗紫铜丝线,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静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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