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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蒙**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趁卢**住宅楼无人时,窜进一楼卢**房间里,用一把螺丝刀将卢**藏放在木床床板夹缝中的一个红包抠出,后将红包里的400元人民币盗走。盗得现金后,蒙**驾驶踏板摩托车逃跑至*****附近时,又窜至梁**家中将梁**藏放在木箱里的1667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川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蒙*现住*********(139226*****)

2.案卷和证据材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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