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壮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工人医院总院3号住院楼旁马路边,盗走被害人秦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糟内的一台玫瑰金色的iPhone Xs Max 256G(手机串号:358730093020220,358730092752468)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960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盗窃所得手机交给公安机关。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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